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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La Loi)[1]

[法] 巴斯夏 ⌾  希夷 ⌾

法律被扭曲了!法律——连带着整个国家的集体强制力——这法律啊,我要说,它不仅偏离了初衷,更被用来追逐截然相反的目标!法律非但未能遏制贪婪,反而沦为种种贪欲的工具!法律本应惩奸除恶,如今却自身作恶!倘若这种现象确实存在,那将是极其严重的,我必须提请各位同胞予以关注。

我们从上帝那里受领了一份恩赐,它囊括了我们的一切,那就是生命——肉体的、智性的、道德的生命。

然而,生命不会自行存续。那赐予生命的主,已将维系它、发展它、完善它的责任托付于我们。

为此,造物主赋予了我们一系列非凡的禀赋(Facultés),并将我们置于纷繁万象的寰宇之中。正是通过将我们的禀赋运用于万物之上,才实现了同化(Assimilation)与占有(Appropriation)的现象,生命本身也藉此得以遵循其自然轨迹运行。

存在、禀赋、同化——换言之,人格(Personnalité)、自由、财产——此即人之本质。

人格、自由和财产先于并高于一切人为的法律,这是毋庸置疑的,绝非蛊惑人心的诡辩。

并非因为人类制定了法律,人格、自由和财产才得以存在。恰恰相反,正是因为人格、自由和财产预先存在,人类才需要制定法律。

那么,法律究竟是什么?正如我在别处所说,法律就是个体正当防卫权利的集体化组织形式。[2]

我们每个人都从自然与上帝那里获得了捍卫自身人身、自由和财产的权利,这是毋庸置疑的,因为这三者乃是构成并维系生命的根基,彼此依存,缺一不可。试问:我们的禀赋若非人格的延伸,还能是什么呢?财产若非禀赋的延伸,又能是什么呢?

既然每个人都有权(甚至通过武力)捍卫自己的人身、自由与财产,那么众人自然也有权联合起来,协商一致,组建一支共同力量,以便系统化地实现这种防卫。

集体权利的存在理由、根本原则及其正当性均源于个体权利;而集体强制力,从理性上讲,除了替代的那些分散的个体强制力之外,不可能有任何其他目的或使命。

因此,正如个体的强制力不能正当地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同理,集体的强制力也绝不可正当地用于摧毁个人或阶层的人身、自由和财产。

因为这种对强制力的滥用,无论发生在个人还是集体层面,都与我们的根本前提相悖。谁敢妄言,强制力被赋予我们的目的,不是为了捍卫自身权利,而是为了践踏同胞的同等权利?如果这对每个单独的强制力来说都是错误的,那么对于集体强制力说来,又怎会是正确的呢?须知集体强制力不过是个人强制力的有组织联合。

因此,如果说有什么是不言而喻的,那就是:法律,就是正当防卫这一自然权利的组织形式;就是用集体强制力替代个人强制力,在个体强制力有权行使的范围内行动,去做个体强制力有权做的事情,以保障人身、自由、财产,维护每个人的权利,使正义在所有人之间得到伸张。

如果一个民族建立在这样的基石之上,那么,依我之见,秩序必将盛行于彼邦,不仅在实践层面,也在思想层面。在我看来,这样的民族将拥有一个最简约、最经济、负担最轻、存在感最低、责任最少、最公正,从而也是人们所能想象的最稳固的政府,无论其政治形式如何。

因为,在这样一种制度下,每个人都会清楚地认识到,他拥有自身存在的充分自主性,也承担着自身存在的全部责任。只要人身受到尊重,劳动是自由的,并且劳动成果免受任何不公正的侵犯,那么任何人都无需与国家发生任何纠葛。当诸事顺遂时,我们无需将成就归功于国家;当遭遇困顿时,我们也不会把挫败归咎于国家,正如农民不会把冰雹或霜冻归咎于国家。 人们唯有通过无价的安全保障,方能感知国家的存在。

我们还可以断言,只要国家不干预私人事务,需求和满足自会遵循自然秩序发展。既不会有贫困家庭尚未解决温饱就去追求不切实际的教育,也不会出现城市靠牺牲农村来扩张、或农村靠牺牲城市来发展的畸形状态,更不会因立法手段引发资本、劳动力和人口的大规模错配——这种错配使得人们的生存根基变得脆弱不堪,最终使政府背负起更加沉重的责任。

不幸的是,法律远未被限制在其应有的角色之内。不仅如此,法律对其职责的偏离绝非仅限于中性的、尚且有争议的范畴,而是更为严重:它背离了自身的初衷,摧毁了自身的目标;它不遗余力地践踏本应守护的正义,肆意抹杀其天职要维护的权利边界;它将公权力变成了那些肆无忌惮地剥削他人人身、自由和财产的人的工具;它将掠夺包装成权利加以庇护,将正当防卫贬为罪行加以惩罚。

法律是如何堕落至此的?其后果又是什么?

法律的堕落,是源于两种截然不同的诱因:一是愚昧的自私,二是错误的慈善。

让我们先讨论前者。

自我保存和自我发展是所有人的共同愿望。因此,倘若每个人都能自由地运用其禀赋、自主支配其劳动成果,那么,社会进步必将持续不断、永不停歇、且势不可挡。

但是,人们还有另一种同样普遍的倾向。那就是,只要有可能,他们就会以牺牲他人为代价来谋求生存和发展。这并非毫无根据的指责,亦非出自悲观厌世者的臆想。历史就是明证:连年不休的战火、背井离乡的迁徙、神权统治的压迫、无处不在的奴役、尔虞我诈的商贸、巧取豪夺的垄断……桩桩件件,罄竹难书。

这种致命的倾向根植于人的本性,源自一种原始的、普遍的、不可抗拒的本能冲动——趋利避害。

人类的生存与享乐,唯有通过持续不断的同化与占有——即不断将自身禀赋作用于外物,或者说通过劳动——方可实现。财产即由此而来。

然而事实上,人也可以通过同化和占有他人劳动成果来生存和享受。掠夺即由此产生。

盖因劳动本身就是一种痛苦,而人又天生倾向于逃避痛苦,那么结果就是——历史可以证明这一点——只要掠夺比劳动轻松,掠夺就会大行其道。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宗教还是道德都无力阻止其蔓延。

那么,掠夺何时才会停止?当掠夺变得比劳动更昂贵、更危险的时候。

显而易见,法律的目的应当是运用集体强制力的强大屏障,来遏阻这种致命倾向;法律应当站在财产权这一边,反对掠夺。

然而,法律往往是由某个人或某个阶层制定的。并且,法律的存在离不开制裁手段,离不开压倒性强制力的支撑。因此,这种强制力最终必然掌握在立法者手中。

这种不可避免的现象,加上人心中的那种致命倾向,解释了为何法律几乎普遍堕落。由此,我们不难理解,法律如何从正义的守护者沦为不义的帮凶,甚至是最难以抗衡的帮凶。我们也不难理解,立法者的权力越大,法律就越有可能被用来为其自身利益服务,并在不同程度上:以奴役摧残人格,以压迫扼杀自由,以劫掠侵吞财产。

人对所受不公具天然的反抗本能。因此,当法律将掠夺制度化,为立法阶层谋取私利时,所有被掠夺的阶层都会试图通过和平或革命的手段,参与到法律的制定过程中。这些阶层,根据其启蒙程度的不同,在争取政治权利时,可能会追求两种截然不同的目标:要么终结合法掠夺,要么染指其中。

一旦后一种想法在民众中占据上风,当他们掌握立法权柄之际,这个国家就要大祸临头了!

在此之前,合法的掠夺是由少数人对多数人实施的,那些立法权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的国家便是如此。但如今,掠夺已变得普遍,人们试图在普遍的掠夺中寻求平衡。他们非但没有根除社会中的不公,反而将其普遍化。那些被剥夺权利的阶层,一旦重获政治权利,首先萌生的念头,并非挣脱掠夺的枷锁(这需要他们具备尚未开蒙的智慧),而是构筑一个针对其他阶层、最终却伤及自身的报复体系——仿佛在正义的曙光到来之前,必须先有一场残酷的报应降临到所有人头上,一些人因其自身的恶行而受罚,另一些人则因自身的无知而遭殃。

对人类社会而言,再没有比这更巨大的变革与更深重的灾难了——法律竟沦为掠夺的工具。

这种混乱会带来怎样的后果?若要一一描述,恐怕需要长篇大论。我们仅指出其中最突出的几例。

首先,它抹杀了人们心中的是非观念。

任何社会的存在,都离不开对法律一定程度的尊重。然而,要让法律被尊重,根本之道在于让法律本身值得尊重。当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公民将陷入一种残酷的两难选择:要么丧失道德观念,要么失去对法律的尊重。二者皆为深渊,令人无所适从。

法律的本质在于维护正义,这已深入人心,以至于在民众的心目中,法律和正义完全是一回事。我们都有一种强烈的倾向,认为合法的就是正当的,以至于许多人错误地认为,正义完全来自法律。于是,只要法律认可并支持掠夺,很多人就会觉得掠夺是正当的、神圣的。奴隶制、贸易壁垒和行业垄断,不光是得利者为之张目,连受害者也甘愿为之辩护。你要是试着质疑这些制度的道德性,人们会群起而攻之:“你这居心叵测的革新者、不切实际的空想家、藐视法律的狂徒!你想毁掉社会的根基!”

倘若你讲授道德课,或政治经济学?官方团体就会向政府进言:

“从今往后,科学的教育不应再像以往那样,仅囿于自由贸易的视角(即自由、财产、正义);而应着眼于现实,着眼于支配法国工业的那些(与自由、财产、正义背道而驰的)法律条文。”

“凡在国家财政支付薪水的公立讲坛上,教授们均须谨言慎行,不得对现行法律之尊严有丝毫冒犯[3],云云。”

这样一来,倘若存在一部法律认可奴隶制、垄断、压迫,或任何形式的掠夺,我们甚至连提及它都是不被允许的;因为只要提及,又怎能不动摇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呢?不仅如此,道德和政治经济学的教学,都必须以这部法律为出发点,也就是说,要假定它仅仅因为是法律就天然正义。

法律这种可悲的堕落,其另一个后果是,使得政治激情和斗争,乃至整个政治领域本身,被赋予了过度的重要性。

我可以用无数种方法来证明这一点。在此,我仅举一例,将其与近来备受关注的话题联系起来:普选权。

卢梭学派的信徒们自诩非常先进,而我却认为他们落后了二十个世纪。无论他们怎么想,普选权(取其严格意义)绝非什么神圣不可侵犯的教条,不容许任何审视,甚至连质疑都是罪过。

人们完全可以对普选权提出严重异议。

首先,“普遍”一词本身隐藏着一个粗劣的诡辩。要知道,法国有三千六百万居民,倘若真要实现名副其实的“普遍”选举,就应该承认这三千六百万人都拥有选举权。然而,即使在当时最广泛的制度下,也只有九百万人被承认为选民。也就是说,四分之三的人被排除在选举之外,而且更重要的是,他们是被另外那四分之一的人排除的。这种排除是基于什么原则呢?基于“无能力”的原则。所谓“普选权”,实际上是“有能力者的普选权”。这就引出了一些实际问题:究竟谁才算“有能力者”?年龄、性别、司法判决是判断“无能力”的唯一标准吗?

稍加审视便不难发现,选举权总是基于对选民能力的假定,这背后的原因显而易见。就此而言,最广泛的选举制度与最有限的选举制度,两者区别仅仅在于判断“能力”的标准不同,这并不构成原则上的差异,而只是程度上的差异。

其根本原因在于,选民并非在为自己而是在为所有人确立规范。

如果像古希腊和罗马式共和主义者所宣称的那样,选举权是我们与生俱来的权利,那么成年男子阻止妇女和儿童投票就是不公正的。为什么要阻止他们?因为人们推定他们不具备相关能力。而无能力何以成为一种排除理由?因为选民不是独自承担其投票的后果;因为每一张选票都牵系并影响整个社会;因为社会有权要求对关乎其福祉存亡的行为设置必要的保障。

我清楚人们会如何回应,也明白人们会如何反驳。但此处并非旨在解决此类争议。我想指出的是,正是这些争议本身(如同大多数政治问题一样)在民众中引发骚动、激起狂热并造成动荡。如果法律始终如其所是,这些争议几乎会完全失去其重要性。

事实上,如果法律仅仅局限于保障所有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如果它只是个人正当防卫权的组织形式,成为一切压迫与掠夺的屏障、约束与惩戒。试问,我们公民之间还会为了普选权的范围而争执不休吗?选举权还会危及最大的福祉——公共和平吗? 那些被排除在选举权之外的阶层还会急不可耐地期盼自己掌权吗?那些拥有选举权的阶层还会如此贪恋自身权柄吗?而且,当各方利益高度一致且共通,由部分人代表其余人行使权力,又会有什么妨碍呢?这难道不是显而易见的吗?

然而,一旦引入了这个灾难性的原则——即法律可以假借组织、规范、保护、鼓励之名,从一部分人手中夺走财富给予另一部分人,从所有阶层积累的财富中抽取一部分来充实某个阶层的钱袋,时而补贴农民,时而施惠制造商、商人、船主、艺术家或演员——哦!那么毫无疑问,没有哪个阶层不会理真气壮地要求染指法律,疯狂叫嚷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宁可颠覆社会也不肯放弃争权夺利!就连乞丐和流浪汉也会向你证明,他们对此拥有不容置疑的权利。他们会说:

“我们买酒、买烟、买盐,无不缴纳赋税。而税收的一部分,却通过立法变成了奖金和补贴,分配给了比我们富有的人。还有人利用法律人为地抬高面包、肉食、铁器和布匹的价格。既然人人都玩弄法律以谋私利,我们也要分一杯羹!我们要从中争取“社会救助权”,这是穷人应得的“掠夺分额”!为此,我们必须成为选民和立法者,好为我们这个阶层大规模实施“救济制度”,就像你们为自身阶层大规模实施“保护主义制度”一样。别对我们说,你们会给我们应得的一份,或者像米梅尔先生提议的那样,给我们60万法郎就想让我们闭嘴,就像扔给狗一块骨头。我们有更高的诉求!而且无论如何,我们要自己为自己争取,正如其他阶层为自己争取一样!”

对此论调,我们能作何回应?是的,只要人们在原则上承认法律可以偏离其真正的使命,可以侵犯财产而非保护财产,那么每个阶层都会争夺法律的制定:要么是为了免受掠夺,要么是为了攫取利益。政治问题必将压倒一切,主宰一切,吞噬一切。简言之,人们将在议会大厦的大门口争斗不休。这种争斗在其内部也毫不逊色。要确认这一点,无需亲眼目睹法国和英国议会的闹剧,只要了解他们讨论问题的出发点就足够了。

这种对法律的卑劣扭曲是引发仇恨、冲突乃至社会失序的永恒根源,这还需要证明吗?看看美国吧。这是世界上法律最接近其真正使命的国家,即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权。因此,美国也是世界上社会秩序看起来基础最为稳固的国家。然而,即便在美国,也有两个问题——并且只有这两个问题——自建国以来就多次危及政治秩序。这两个问题是什么呢?就是奴隶制和关税问题。也就是说,恰恰是这两个问题,与这个共和国的普遍精神背道而驰,使法律染上了掠夺的色彩。奴隶制,是经由法律认可的对人身权利的侵犯。关税保护,则是经由法律施行的对财产权的侵犯。确实值得深思的是,在众多争议之中,这两种合法的祸害,旧世界的可悲遗产,可能是唯一能够导致、并很有可能会导致联邦解体的因素。原因无他,在一个社会中,我们无法想象比这更严重的事实了:法律沦为了施行不义的工具。这种现象在美国仅仅是个例情况,便已产生如此大的影响,那么在我们欧洲,它已成为一种原则、一种体系,后果又将如何呢?

蒙塔朗贝尔先生,援引了卡利耶先生一则著名公告中的观点,说道:“我们必须向社会主义开战。”——而他所说的“社会主义”,想必是依照夏尔·迪潘先生的定义,意指“掠夺”。

但他所指的究竟是哪一种掠夺呢?因为掠夺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非法掠夺,另一种是合法掠夺。

至于非法掠夺,即所谓的偷盗、诈骗,也就是刑法所界定、预防并惩处的行为。说实话,我认为是不能给这类行为冠以社会主义之名的。系统性地威胁社会根基的,并非是这种掠夺。况且,与此类掠夺的斗争,也并非始于蒙塔朗贝尔先生或卡利耶先生的号令。这场斗争自世界之初便一直在进行;早在二月革命之前,早在社会主义出现之前,法国就已经通过一整套司法、警察、宪兵、监狱、苦役营和断头台的机制来应对了。正是法律本身在主导这场斗争。在我看来,我们所应期盼的,就是法律能永远对“掠夺”保持这种态度。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法律有时会站到掠夺那一边。有时,法律会亲自动手实施掠夺,好让得利者免于承受羞耻、风险和道德顾虑。有时,法律会动用整个司法、警察、宪兵和监狱的机制,去为掠夺者效劳,反而将奋起反抗的被掠夺者视为罪犯。总而言之,存在着“合法掠夺”,而蒙塔朗贝尔先生所指的,无疑正是这一种。

在一个民族的法律体系中,这种掠夺可能只是偶然的污点;若是如此,最明智的做法莫过于摒弃空发议论或怨天尤人,以雷霆之势将其革除,哪怕这会招致既得利益者的鼓噪抗议。如何识别这种掠夺呢?很简单。要审视法律是否拿走一部分人属于他们的东西,去给予另一部分人本不属于他们的东西;要审视法律是否让某个公民能够以损害他人为代价,做到一件如果由他本人来实施便会构成犯罪的事情。赶紧废除这样的法律吧!它不仅本身就是一种不公,更是滋生种种不公的温床——因为它必然招致报复。若听之任之,这种个别现象将不断蔓延、增殖,最终演变成制度化的存在。毫无疑问,得利者定会高声叫嚷,搬出所谓的“既得权利”,声称国家应当"保护并扶持"其产业,辩称国家使其致富是件好事,因为他更富有了,就会花更多的钱,从而将工资像下雨一样洒向贫穷的工人们。当心,不要听信这种诡辩!因为,正是对这种论调的系统性接纳,才使得合法掠夺终成制度化的恶疾。

这已然成为现实。当下流行的幻想是,试图让所有阶层以彼此为代价来实现普遍富裕。其实质就是打着“组织调控”的幌子,让掠夺行径常态化。事实上,合法掠夺可以通过无限多种方式来进行,由此便产生了无穷无尽的“组织计划”:关税壁垒、贸易保护、奖励金、财政补贴、产业扶持、累进税制、免费教育、劳动保障权、利润分配权、工资待遇权、社会保障权、生产资料使用权、无偿信……凡此种种,不一而足。而所有这些计划的集合,因其共同点——合法掠夺,而被称为“社会主义”。

既然社会主义是如此一套学说体系,那么除了在思想理论上与之交锋,还能是何种斗争方式呢?如果你认为这套学说是错误的、荒谬的、可憎的,那就驳斥它吧!它越是错误、越是荒谬、越是可憎,就越容易被驳倒。尤为重要的是,如果你想让自己的反对立场稳固有力,首先应从自身的法律体系中彻底清除一切可能渗入其中的社会主义成分——这绝非易事。

有人指责蒙塔朗贝尔先生意图以暴力手段对抗社会主义。这一指控应予免除,因为他本人早已明确表示:“对社会主义发动的斗争,必须合乎法律、荣誉与正义”。

然而,蒙塔朗贝尔先生难道没意识到自己正陷入一个死胡同吗?你打算用法律来对抗社会主义?殊不知社会主义利用的就是法律!它所追求的并非法外的掠夺,而是合法的掠夺。正如形形色色的垄断者一般,社会主义正是意图将法律变成自己的工具。而法律一旦为其所用,你又如何能以法律反制它?你又如何能动用法庭、警察和监狱来制裁它?

那么,你们打算怎么做?你们想要阻止社会主义者染指法律的制定?想要将其拦在立法议会门外?恕我直言,你们是不会成功的。就在你们费力堵门的时候,议会里面的人们却正在按照“合法掠夺”的原则制定法律!这简直是不公正到了极点,荒谬到了极点!

“合法掠夺”这一问题必须彻底了结,而解决之道唯有三条:

要么少数人掠夺多数人, 要么所有人掠夺所有人, 要么没有人掠夺任何人。

寡头掠夺、全民掠夺、抑或杜绝掠夺,必须择一而从。法律只能追求这三个结果中的一个。

寡头掠夺——这是选举权受限制时期曾经盛行的制度。如今为了抵御社会主义的入侵,人们正要重拾此制。

全民掠夺——这是自从普选权实现以来,一直威胁着我们的制度。广大民众效仿昔日立法者的行径,奉行同样的掠夺原则进行立法。

杜绝掠夺——这才是正义、和平、秩序、稳定、协调与理性的原则。唉!尽管声音绵薄,但只要一息尚存,我必倾尽全力为之疾呼,至死方休。

坦率而言,除了守护每个人的正当权利,我们还能要求法律做什么呢?法律必然以强制力作为后盾,难道还能被合理地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吗?我敢断言:一旦法律越出这个界限,就必然扭曲自身本质,最终导致强制力反过来侵犯权利。既然这是所能想象的最致命、最荒谬的社会扭曲乱象,那么我们不得不承认:人类苦苦追寻的社会问题的解决方案,就蕴含在这句朴素的箴言之中——法律即组织化的正义。

尤为重要的是,我们必须认识到:通过法律(即强制力)来组织正义,这种制度安排本身就排除了以法律或强制力来组织任何其他形式的人类活动的可能性——无论是劳动、慈善、农业、商业、工业、教育、艺术还是宗教事务。因为对这些领域的任何强制性安排,都必将破坏以维护正义为核心的根本制度。试想,强制力一旦开始侵犯公民的自由,又怎么可能不破坏正义、不违背其根本宗旨呢?

在此,我必须直面我们这个时代一种极为盛行的错误观念。如今,人们不再满足于法律本身的公正性,还要求它具有慈善性质。法律不仅要保障每个公民自由且无害地运用自身禀赋,以促进其身体、智力和道德的发展;人们还要求法律直接为全体国民提供福利、教育乃至道德教化。这正是社会主义最诱人的一面。

但我必须重申,法律的这两种使命存在根本性的对立。我们必须从中做出抉择。公民不能同时既是自由的,又不是自由的。拉马丁先生曾致信于我:“阁下的学说不过是我纲领的一半;您止步于自由,而我已抵达博爱。”我当即回应:"您纲领的后半部必将摧毁前半部。"究其根本,我断然无法将"博爱"一词与"自愿"一词相割裂。我实在无法设想,所谓的“博爱”可以由法律来强制推行,同时又不会导致自由被法律摧毁、正义被法律践踏。

合法掠夺有两大根源:其一,正如我们所见,源于人类的自私;其二,源于错误的慈善。

在进一步论述之前,我认为有必要先厘清"掠夺"这一概念的确切含义。

我所使用的“掠夺”一词,并非像人们通常那样,取其模糊、宽泛、近似或比喻的意义;我是在完全科学的意义上使用它,视其为表达与“所有权”相对立的概念。当一部分财富,未经其所有者的同意且未予补偿,从所有者手中转移到非创造者手中时,无论是通过暴力还是通过欺诈实现,我都称之为对所有权的侵犯,称之为掠夺。我认为,这正是法律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应遏制的行为。倘若法律本身实施了本应遏制的行为,我认为这同样是掠夺,甚至从社会角度看,还带有加重情节。不同之处仅在于,此时承担罪责的并非从掠夺中获利的人,而是法律本身、立法机构乃至整个社会——而这正是其政治危险性所在。

“掠夺”一词或许带有冒犯意味,实在遗憾。我曾竭力寻找替代词汇却未能如愿——毕竟在这个纷争四起的时代,我比任何时候都更不愿投掷激化分歧的言辞。故此,不论他人是否采信,我在此声明:我所质疑的绝非任何人的道德操守或主观意图,而仅是一种我认为错误的观念、一套在我看来有失公正的制度。这种制度性弊端是如此地外在于个人意图,以至于我们每个人都可能在不经意间从中获益,又在浑然不觉间承受其害。唯有被党派立场或恐惧心理所左右之人,才会质疑保护主义、社会主义乃至共产主义的真诚性——这三者不过是同一植株在不同生长阶段的表现而已。我们最多只能说,掠夺性在保护主义中因其偏袒性而显露[4],在共产主义中因普遍性而昭然;相较之下,社会主义最为模糊、最不明确,因而也最为真诚。

无论如何,当我们承认合法掠夺源于某种错误的慈善观念,实则已将道德动机排除在考量之外了。

既然明确了上述情况,现在就让我们来剖析一下,这种声称通过普遍掠夺来实现所谓普遍福祉的民众诉求——它有何价值?从何而来?又会导致什么后果?

社会主义者们质问道:既然法律能够组织正义,为何不能同样地组织劳动、教育和宗教呢?

为何不可?因为法律不可能在组织劳动、教育、宗教的同时,而不破坏正义。

因此必须认识到,法律即是强制力,故而法律的适用范围绝不可逾越强制力本身的正当使用范围。

当法律和强制力将一个人约束在正义的范畴之内时,其施加的不过是一种消极性的限制——仅仅要求他不得伤害他人。它们既不侵犯他的人格,也不侵犯他的自由,更不侵犯他的财产。它们的作用,仅仅在于守护他人的人格、自由和财产。这些力量始终采取防御姿态,捍卫着每个人的同等权利。这种使命显而易见是无害的,其效用清晰可辨,其正当性无可指摘。

这是如此真实,诚如一位友人向我指出的:法律的目的是促使正义得以伸张。这样的表述其实不够准确。更确切的说法应该是:法律的目的是阻止不公得以盛行。事实上,拥有自身存在的不是正义,而是不公。正义不过是不公缺席时的结果。

然而,当法律——凭借其必要的工具即强制力——强行规定劳动方式、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强制推行某种信仰或仪式时,它对人的作用就不再是消极性防御,而是积极性干预。法律以立法者的意志取代人们自身的意志,以立法者的能动性扼杀人们自身的能动性。人们不再需要自主商议、权衡取舍或未雨绸缪;法律替他们包办一切。他们的智慧沦为无用摆设,他们丧失人之为人的本质——他们的人格、自由与财产尽遭剥夺。

请试想一下:一种靠强制力施行的劳动形式,其结果却不侵犯自由;一种靠强制力进行的财富转移,其结果却不侵犯财产权。若你无法想象这种可能,那便请承认:法律一旦试图组织劳动和产业,就必然会组织不公。

当一位政论家从书斋深处放眼社会时,眼前呈现的不平等景象令他震惊。他为众多同胞所遭受的苦难而哀叹,而这些苦难在奢华富足的映衬下,显得愈发令人痛心。

或许他应当自问,这样的社会状况是否源于历史上通过武力征服实现的掠夺,以及现今通过法律途径实施的新型掠夺。他更应叩问,既然人人都向往幸福和完善,那么仅凭正义原则本身,难道不足以最大程度地实现与个人责任相匹配的进步和平等吗?毕竟上帝已将这种责任作为对善恶的公正奖惩赋予了人类。

他根本不曾考虑这些可能,只是一味地执迷于构建各种方案、制度安排以及法律上的或人为的组织设计。他所寻求的救治之方,恰恰是延续和强化那些催生苦难的根源。

因为,除了正义之外——我们已知正义仅仅是一种消极性概念——在这些法律安排中,有哪一项不蕴含掠夺的原则?

你说:“看啊,这些人缺乏财富。”于是你呼唤法律。然而法律并非会自动充盈的乳房,其乳汁也不会从社会之外汲取。国库中流向某位公民或某个阶层的任何资源,都必然是其他公民和阶层被迫缴纳的。若每个人只能获取与其缴纳等值的份额,你的法律确实不算掠夺,但它对贫困者毫无帮助,对财富均等毫无作用。唯有当法律取之于甲而予之于乙时,它才能成为均等化工具——但此时它已沦为掠夺工具。从这个视角审视,无论是关税保护、奖励津贴、利润权、就业权、福利权、受教育权、累进税制、无息信贷,还是社会工场,你终将发现其本质都是合法化的掠夺,是制度化的不公。

你说:“看啊,这些人缺乏知识。”于是你又呼唤法律。然而法律并非能自发光芒的火炬。它所覆盖的社会中,那里有知者与不知者并存,既有需要求学的公民,也有愿意施教的公民。法律对此只有两种做法:要么任由这类知识交易自由进行,让这种需求自然得到满足;要么强行干预,从一部分人那里抽取足够的资金来雇佣教师,为另一部分人提供免费教育。但后一种做法,法律无可避免地侵犯了自由和财产,构成了合法的掠夺。

你说:“看啊,这些人缺乏道德教化和宗教信仰。”于是你又呼唤法律。但法律本质就是强制力,难道还需要我说明,用暴力手段来塑造道德和信仰是多么荒谬而危险的行为吗?

无论社会主义对自身多么自鸣得意,当它的各种体系运作起来并产生结果时,终究无法不察觉到"合法掠夺"这头怪物的存在。然而它如何应对?它巧妙地将这一切伪装起来,用博爱、团结、组织、联合这些诱人的名目来掩饰,使其蒙蔽所有人眼睛,甚至包括它自己。而因为我们并不向法律要求这么多,我们只要求正义,社会主义者就声称我们反对博爱、团结、组织和联合,并给我们贴上"个人主义者"的标签。

好让他们明白,我们所反对的,并不是自然形成的组织,而是强制构建的组织。

我们反对的不是自由的联合,而是他们试图强加给我们的那种联合形式。

我们反对的不是自发的博爱,而是由法律强制推行的博爱。

我们反对的不是天然而生的团结,而是人为制造的团结,后者不过是一种不公正的责任转移。

社会主义,如同它所源出的旧式政治一样,总是将政府与社会混为一谈。正因如此,每当我们反对由政府来操办某件事务时,社会主义者就会断言我们从根本上否定这件事务本身。我们反对国家办教育,他们便说我们不要教育;我们反对国家立宗教,他们便说我们不要宗教;我们反对国家推行均等,他们便说我们否定平等;诸如此类。他们甚至可以指责我们企图让全人类挨饿,因为我们也反对由国家来负责耕种。

在政治领域中,为何会盛行这样一种奇怪观念:将本不属于法律范畴的事物,诸如积极意义上的善、财富、科学、宗教,都视为法律的衍生物?

现代政论家,尤其是社会主义理论家,都将形形式式的理论建立在一个共同的假设之上——这无疑是人类头脑所能构想出的最奇特、最傲慢的假设。

他们将人类划分为两个部分。全人类减去一个人,构成第一部分;而那位政论家,则独自一人构成第二部分,并且是远为重要的部分。

他们首先假定,人类自身既无行动原则,也无辨别能力;认为人类全然缺乏主动性;将人视为惰性的物质、被动的分子、毫无自发性的原子,充其量不过是对自身生存方式漠不关心的植物,能够任由外部意志与力量塑造出无数种或对称、或艺术、或完美的形态。

随后,他们中的每一个人都毫不客气地认为,自己就是那个以组织者、启示者、立法者、教育者、奠基者等名义存在的意志与力量,是万物运行的推动力,是一切创造性的源泉,其崇高使命就是将分散的材料——即人类——聚集起来组成社会。

基于这个前提,正如每个园丁随心所欲地将树木修剪成金字塔形、遮阳伞状、立方体、圆锥体、花瓶形、篱笆形、纺锤形或扇形;同样地,每个社会主义者都按照自己的空想,将可怜的人类修剪成各种群组、系列、中心、次中心、蜂巢单元、社会工场,又分出什么和谐式、对比式的名目,等等等等。

正如园丁修剪树木需要斧头、锯子、钩刀和剪刀一样,社会理论家要安排其理想社会,也需要一系列强制手段,而这些手段他只能从法律中寻得——诸如关税法、税法、社会保障法、教育法。

社会主义者如此真诚地认为人类是他们进行社会实验的材料,以至于当他们对自己的社会组合方案缺乏把握时,他们也要求至少以部分人口作为试验品。众所周知,试验各种制度的想法在他们中间是多么流行——我们甚至看到其中一位领导人,郑重其事地向制宪会议提出申请,要求获得一个完整的公社及其所有居民,以实施他的社会实验。

正如每个发明家在制造大型机器之前,都会先制作小型模型;正如化学家会牺牲一些试剂,农民会牺牲一些种子和一小块田地,来验证自己的想法。

然而,园丁与树木之间、发明家与机器之间、化学家与试剂之间、农民与种子之间,存在着何等不可衡量的本质区别啊!……社会主义者却真诚地相信,他与芸芸众生之间也隔着同样的鸿沟。

因此,当我们看到19世纪的政论家们将社会视为立法者天才智慧的产物,也就不足为奇了。

这一源于古典教育的理念,深刻影响了我国所有的思想家与伟大的作者。

所有这些人都认为,人类与立法者之间的关系,就如同黏土与陶匠之间的关系一样。

更甚者,即使他们承认人类内心存在着行动原则、智力中具备辨别原则,他们也认为上帝赋予人类这些能力是一种致命的礼物。他们认为,在这两种驱动力的影响下,人类注定无可避免地滑向堕落。他们断定,若放任本性倾向自由发展,人类在宗教上只会走向无神论,在教育上只会陷入愚昧无知,在劳动与贸易上只会堕入贫困的深渊。

真是万幸啊,按照这些作者的说法,世上还存在一类被称为“统治者”或“立法者”的人,他们蒙上天眷顾,被赋予一种倾向——这种倾向不但作用于他们自身,更普照于所有其他人,且与普罗大众的堕落倾向截然相反。

当人类倾向邪恶时,他们却向善而行;当人类步入黑暗时,他们却心向光明;当人类沉溺恶习时,他们却被美德吸引。基于这样的前提,他们要求掌握权力,以便能够用自身的倾向取代人类的普遍倾向。

只需随手翻开一本哲学、政治或历史的书籍,便不难发现这种观念在我们国家何其根深蒂固——它是古典研究的产物,更是社会主义的母体。这种观念认为,人类是一团惰性物质,需仰仗权力方能获得生命、组织、道德与财富;更糟的是,认为人类天生趋向堕落,唯有依赖立法者神秘之手,才能阻止其滑向深渊。古典传统主义无处不在地向我们展示,在被动社会背后,潜藏着一股神秘的力量,它被冠以"法律"、"立法者"之名,或以更便利更模糊的其他名号,它推动人类、赋予活力、创造财富并教化道德。

博须埃:"埃及人心中被(谁?)深深烙刻的信念之一,就是对祖国的热爱......任何人都不能对国家毫无贡献;法律为每个人指定职业,父子世代相传。一个人既不能从事两种职业,也不能改行......但有一项任务是全民必修的,那就是学习法律和智慧。无论身处什么阶层,对本国宗教和政制的无知都是不可宽恕的。此外,每种职业都有(由谁?)划定的区域......在诸多优良的法律中,最可贵的一点是,所有人都被(谁?)培养于遵守法律精神......埃及的墨丘利以精妙创举充盈这片土地,几乎未遗漏任何能令生活舒适安宁的创造。"

因此,根据博须埃的说法,人类从自己那里什么也得不到:爱国精神、财富、活力、智慧、发明创造、农耕技术、科学知识——这一切都来自法律或君主的运作。人们只需被动接受安排即可。甚至到了这样的地步,当狄奥多罗斯指出埃及人排斥摔跤与音乐时,博须埃对此予以反驳。他说,这怎么可能呢?须知这些艺术可是由三重伟大的赫尔墨斯所创造的啊!

在波斯也是如此:

“君主的首要政务便是促进农业繁荣……就像设立官职统领军队一样,也设有专职官员监管农事劳作……波斯人对王权的敬畏之情达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

古希腊人虽然充满智慧,却对自己的命运一无所知,以至于如果没有外来的帮助,他们甚至无法像狗和马那样掌握最简单的游戏。古典学说对此深信不疑:各民族的文明成果皆源自外力推动。

“古希腊人天生聪慧勇敢,很早就受到了埃及国王和殖民者的良好教化。正是从埃及人那里,他们学会了体育锻炼、赛跑、骑马、驾车……而埃及人给予他们最宝贵的教诲,是培养服从精神,为了公共利益而接受法律的塑造。”

费讷隆。自幼浸润于对古典时代的研究与崇敬之中,又亲眼见证路易十四的强权统治,费讷隆几乎不可避免地形成了这样的观念:人类本质是被动的,无论是苦难或繁荣,美德或恶行,都源于法律或立法者施加的外部作用。因此在他构想的乌托邦萨朗特中,他将人类连同其利益、才能、欲望与财产,统统置于立法者的绝对支配之下。无论涉及何种事务,民众永远不能自主决断,唯有君主才能裁决。国家不过是一团无定形的质料,君主才是其灵魂。思想、远见、一切组织与进步的源泉,乃至全部责任,皆系于君主一身。

为了证明这一论断,我本应在此完整转录《忒勒马科斯历险记》的第十卷内容。现仅向读者指明出处,并随机摘引这部著名诗篇中的若干段落。顺便说一句,在其他所有方面,我始终是最不吝于向这部杰作致以敬意的。

带着古典学派特有的那种令人惊讶的盲目信任,费讷隆罔顾理性与事实的证据,坚信古埃及人普遍幸福,并将这种幸福归功于君王的智慧,而非人民自身的能力。

“我们目光所及之处,河岸两边尽是繁华的城市,坐落宜人的乡间别墅;土地年年披上金色丰收,却永不休憩;牧场上遍布牛羊;农夫们被大地慷慨馈赠的累累硕果压弯了腰;牧羊人吹奏着长笛和牧笛,悠扬的乐声在四周山谷回响。“得遇明君引领的子民何其幸福啊!”曼托感叹道。”

“接着,曼托让我注意到,埃及乡村处处洋溢的欢乐与富足,那里有多达两万两千座城镇;法律为穷人主持公道,使其不受富人欺压;孩子们受到良好教育,从小养成服从、勤劳、节制的品德,培养对艺术与文学的热爱;每个父亲都教导子女恪守宗教仪轨、保持廉洁正直、崇尚荣誉、忠于他人并敬畏神明。他不断赞叹这完美的秩序,反复对我说道:“得遇明君引领的子民何其幸福啊!”。”

费讷隆对克里特岛的描绘更加引人入胜。他借曼托之口补充道:

“你们在这座神奇岛屿上看到的一切,都是米诺斯法律的成果。他推行的教育使少年们体魄强健。首先让孩子们习惯简朴、节制、勤劳的生活;认为一切享乐都会削弱身心;只引导他们以德服人、获取荣耀为乐……这里惩罚其他民族纵容的三大恶行:忘恩负义、虚伪欺诈和贪婪无度。至于奢侈放纵,在克里特根本无需加以惩戒,因为这些现象根本不存在...这里既没有贵重家具、华服美衣,也没有珍馐盛宴、金碧宫殿。”

曼托就是这样教导他的学生去操纵和摆布伊萨卡的民众——毫无疑问,这完全出于最仁慈的动机。为了稳妥起见,他还以萨朗特为例向他做了示范。

我们最初政治观念就是这样形成的。我们被教导的对待民众的方式,几乎就像奥利维耶·德·塞尔教导农民如何调配土壤那样。

孟德斯鸠:"为了保持商业精神,所有法律都应该支持商业发展;这些法律应通过其条款规定,在商业使财富增长的同时对财富进行分配,使每个贫穷的公民都能获得足够的经济条件,从而能像他人一样工作,并使每个富裕的公民处于中等水平,从而仍需要劳动来维持或获取财富......"

因此,法律支配着所有的财富。

“尽管在民主制度中,真正的平等是国家的灵魂,但这种平等非常难以实现,过分追求绝对的平等并不总是适宜的。只需设立某种财产资格审查,将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即可。之后,便需要通过专门的法律来调节不平等,即通过向富人课税和给穷人提供救济……”

这又是通过法律和强制手段来实现财富均等化。

“在古希腊,有两种类型的共和国。一种是军事化的,如斯巴达;另一种是商业化的,如雅典。前者要求公民保持闲散状态;后者则致力于培养人们对劳动的热爱。”

“我恳请大家稍加留意这些立法者展现的非凡天才——他们敢于颠覆一切传统习俗,混淆所有美德定义,以此向世人展示他们的智慧。莱库古将盗窃与正义精神相融合,使最严酷的奴役与极端自由共存,让最暴戾的情感与极度节制并行,从而为城邦奠定了稳固根基。他似乎剥夺了城邦所有的资源:艺术、商业、货币、城墙;在那里,人们有野心,却无改善生活的愿望;有自然情感,却无亲子夫妻的名分;甚至连贞洁都被剥夺了羞耻之心。正是循着这条道路,斯巴达走向了伟大与荣耀......”

“我们在古希腊制度中看到的那种非凡之处,如今也在现代社会的堕落和腐败中重现。一位正直的立法者成功塑造了这样一个民族,在他们身上,诚实正直就像斯巴达人的勇敢那样自然。佩恩先生堪称当代莱库古,尽管前者以和平为宗旨,后者以战争为目标,但他们之间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他们都以独特的方式引领民众,都对自由民拥有非凡的影响力,都战胜了偏见,驯服了激情。”

“巴拉圭又是一例。尽管有人试图问罪耶稣会,指责其以发号施令为人生至乐,但只要治理能使人民更为幸福,始终是值得称崇的...”

“那些想要建立类似制度的人,将会效仿柏拉图《理想国》中的财产公有制度,遵循他所要求的对神明的敬畏,为了保持淳朴民风而与外邦人保持隔绝,并由城邦而非公民个人从事商业贸易;他们给予我们技艺而非奢华,满足我们的需求而非滋长我们欲望。”

尽管流俗的狂热者会高呼:“这是孟德斯鸠说的,所以必定精彩绝伦!必定高山景行!”,我也要大胆说出自己的真实想法:

什么!你竟敢厚颜无耻地认为这很美好!

这简直可怕至极!令人发指!这些随手可举的例证充分表明,在孟德斯鸠的观念中,个人、自由、财产乃至全人类,都不过是供立法者施展其所谓才智的原材料罢了。

卢梭。尽管这位被民主派奉为最高权威的政论家,将社会大厦建立在公共意志之上,但在接受“人类在立法者面前是完全被动的”这一假定方面,没有人比他更彻底的了。

如果说一位伟大的君主已是凤毛麟角,那么一位伟大的立法者又该是何等难得?前者只需遵循后者所规划的蓝图行事。立法者是发明机器的工程师,而君主不过是组装和操作机器的工匠。

那么,在这整个过程中,人类又是什么?是那被组装起来并运转着的机器吗?不!更准确地说,是那制造机器的原材料罢了!

因此,在立法者与君主之间,在君主与臣民之间,存在着如同农学家与农夫、农夫与土地那样的关系。那么,这位政论家又该被置于人类之上何等崇高的位置呢?他甚至管辖着立法者本人,并用命令式口吻向其传授为政之道:

“你想让国家稳固吗?那就竭力缩小社会的极端差距吧。既不能容忍巨富的存在,也不允许赤贫的出现。”

“若土地贫瘠荒芜,或是人口过于稠密,那就转向工业和技艺吧,用制成品换取你们所缺乏的粮食……若土地肥沃却人烟稀少,就应该全力发展能繁衍人口的农业,同时要驱逐那些只会加速人口流失的技艺……若拥有绵长便利的海岸线,就让千帆竞发,你们将拥有辉煌一时的文明。倘若海岸边唯有悬崖峭壁,不如保持渔猎为生的原始生活,这样反而更安宁,或许更纯善,无疑也更幸福。总之,除了普世准则,每个民族都蕴含着某种独特的因素,以一种特有的方式来规范他们,并使其立法体系只适用于自己。正是这样,古时的希伯来人和近代阿拉伯人以宗教立国,雅典人崇尚学术,迦太基与推罗精于商贸,罗德岛专攻航海,斯巴达热衷战争,而罗马注重德行。《论法的精神》作者已经展示了立法者如何因势利导将国家制度导向这些特定目标……但倘若立法者误判目标,采取了与事物本性相悖的原则——譬如,一个倾向于奴役,另一个倾向于自由;一个倾向于财富,另一个倾向于人口;一个倾向于和平,另一个倾向于战争——那么,法律将日渐式微,政体逐渐畸变,国家动荡不休,直至毁灭或改变,直至不可违逆的自然重新夺回其统治。”

但是,既然自然本身真是强大到足以重新夺回其统治,那么卢梭为何不承认,其实从一开始就不需要立法者来夺取这份统治呢?他为何不承认,人们遵循自身的主动性,会自发地在广阔便利的沿岸转向商业贸易,而无需什么莱库古、梭伦或卢梭来插手干预——并且还要平白承受他们犯错的风险?

无论如何,我们可以看出,卢梭施加在那些发明者、创建者、领导者、立法者和操纵者身上的那份沉重而可怕的责任。因此,他对这些人是极为苛求的。

“凡是胆敢着手为一国人民进行建章立制者,就必须自信有能力改变人之本性;有能力将每个凭其自身即是一个完美而独立的个体,转变成一个更庞大整体的一部分,使其从该整体中获得其全部或部分的生命与存在;有能力改变人的自然状态,使其更为强大;有能力以一种局部的、道德性的生存状态,来取代我们都从自然那里获得的、物质的、独立的生存状态。总而言之,他必须剥夺人自身固有的力量,再赋予其外来的力量……”

可怜的人类啊,卢梭的信徒们会如何对待你的尊严呢?

雷纳尔写道:

“气候,也即天空和土地,是立法者的首要准则。资源决定了其应尽的职责。首先必须考量当地的地理位置。一个被抛到海岸边的民族,其法律必然与航海有关……如果殖民地位于内陆,立法者必须考虑到土地的类型和肥沃程度……”

“立法智慧最突出的体现就在于财产分配制度。总体而言,在世界各国建立殖民地时,都应当向所有人分配土地,也就是说,要给每个人足以供养一个家庭的土地面积.”

“如果在一个原始岛屿上安置一群孩童,我们只需让真理的种子随着理性的发展自然萌芽即可……但当我们要将一个成熟的民族迁往新大陆时,关键在于仅保留那些实在无法根治的有害观念与习俗。若要阻断这些弊病的代际传递,就必须通过公共教育体系来培养第二代人。任何君主或立法者在建立殖民地时,决不应忘记提前派遣智者去教化青年……在新兴的殖民地里,立法者拥有充分的便利条件来净化一个民族的血统与风俗。只要他具备天才与德行,其所掌握的土地与人民就会激发他构思出一套社会蓝图。而这一蓝图,是任何理论家都无法以明确且稳定的方式勾勒出来的,因为理论家的假设总是模糊且不稳定,会随着无数难以预见和协调的变量而不断演变复杂化……”

“这不正像一位农学教授对学生说的那样吗?"气候难道不是农民的首要法则吗?当地资源决定了他的任务。他首先必须考量的是所处的地理位置——如果土地是黏土质的,就需要采取这样的耕作方式;如果面对的是沙质土壤,又该采取那样的处理方法。对于那些想要清理和改良土壤的农夫来说,一切便利条件都是向他敞开的。只要掌握技艺,他手中的土地和肥料自会启发出一套耕作方案,这是任何农学教授都无法精准规划的——他们只能给出模糊的、基于不稳定假设的指导,而这些假设会随着无数难以预料和协调的变量不断演变复杂化。"”

可是啊,崇高的理论家们,但愿你们能偶尔记起:那些被你们随意摆布的黏土、沙土、肥料——他们同样是人,是与你们一样的同类,是和你们一样拥有智慧与自由的生命!上帝同样赐予了他们观察、预见、思考与自主判断的能力!

马布利(他设想法律已因时间的锈蚀和对公共安全的忽视而变得衰败无力,并继续写道):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认识到政府的机制已经松弛。你应当给它重新上紧发条(这是马布利对读者说的话),弊病就会痊愈……与其一味想着惩罚罪过,不如多鼓励你们所需要的德行。如此你们便能让共和国恢复青春的活力。正是因为自由的民族不了解这个方法,他们才失去了自由!但如果弊病发展到了普通官员无法有效补救的地步,那就诉诸一个任期短暂但权力巨大的非常机构。在这种时刻,公民的心智需要当头棒喝……”

整整二十卷书,全都是这种腔调。

曾经有一个时代,在这类古典教育核心理念的浸染下,每个人都试图超然于人类之外,凌驾于人类之上,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安排、组织和塑造整个人类社会。

孔狄亚克。——"大人啊,请以吕库古或梭伦自居吧。在继续阅读本文之前,不妨先为美洲或非洲的某个野蛮民族制定法律。让这些游牧者定居下来;教他们饲养牲畜……努力培育自然赋予他们的社会品质……命令他们开始履行人类应尽的道义责任……用惩罚来涤除激情带来的快感,您就会看到,这些野蛮人在您的每一条法律的引导下,摒弃一个恶习,获得一种美德。"

“所有民族都有过法律,但其中鲜有幸福的。原因何在?因为立法者几乎总是忽视了社会的目标在于通过共同利益将各个家庭团结起来。”

“法律的公正性体现在两个方面:确立公民在财富与尊严上的平等……随着法律建立起更广泛的平等,它们对每位公民而言将愈发珍贵……当人们在财富与尊严上平等,且法律不给予打破这种平等的希望时,贪婪、野心、享乐、懒惰、怠惰、嫉妒、仇恨与妒忌又如何能蛊惑人心?”(随后转入田园诗般的描述)

“关于斯巴达共和国的情况,想必能给您带来更深刻的启示。没有任何其他国家的法律,能比斯巴达的更契合自然秩序与平等原则[5]。”

毫不奇怪,十七、十八世纪将人类视为一种无生命的物质,等待着某位伟大的君主、伟大的立法者、伟大的天才赋予其形态、形象、动力、运动与生命。这些世纪深受古代研究滋养,而古代世界——无论在埃及、波斯、希腊还是罗马——确实处处展现着少数人通过武力或欺骗手段任意操控和奴役人类的景象。这证明了什么?这恰恰证明了,正因为人类和社会是可臻完善的,谬误、无知、专制、奴役和迷信才会更多地集聚在历史的早期。我所引述的那些作者的错误,不在于他们指出了这一事实,而在于将其奉为准则以供后世种族敬仰和效仿。他们的错误在于,以一种不可思议的缺乏批判的态度,幼稚地遵循传统教条,接受了不可接受的东西——即古代世界那些“人为社会”(sociétés factices)的所谓伟大、尊严、道德与福祉。他们未能理解时间会孕育并传播光明;随着光明渐现,强权终将转向公理,社会也将重获自我主宰之权。

事实上,我们正在见证什么样的政治进程?这正是所有民族对自由的本能追求[6]。那么"自由"这个能令所有心灵为之震颤、令世界为之动荡的词汇,究竟意味着什么?它正是所有具体自由的集合——良心自由、教育自由、结社自由、出版自由、迁徙自由、劳动自由、贸易自由;换言之,就是所有人无害才能的自由施展;再进一步说,就是要摧毁一切专制,包括合法的专制,并将法律限制于其唯一合理的职能,即规范个人正当防卫的权利或遏制不公。

必须承认,人类的这种追求自由的倾向,正受到极大的阻碍,尤其是在我们祖国。这种阻碍主要来自一种致命的倾向,它是古典教育的产物,普遍存在于各类公共事务评论家身上:他们总是超然于人类之外,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安排、组织和建构人类社会。

正当社会为追求自由而奔忙之际,那些自居为社会领导者的伟人们,却沉浸于十七、十八世纪的陈旧理念之中,满脑子都是“社会发明”,想要将社会压服在慈善式专制之下,并让人民驯顺地——借用卢梭的说法——背负起他们幻想出来的公共幸福之轭。

这一点在1789年表现得尤为明显。旧制度的法律体系刚被摧毁,人们就立即着手用另一套人为设计的制度来安排新社会。这些安排始终基于一个默认的前提:法律的全能。

圣茹斯特。“立法者掌控未来。他必须追求善,并将人们塑造成他希望他们成为的样子。”

罗伯斯庇尔。“政府的职能在于引导国家物质与精神力量,以实现其创立之宗旨。”

俾约-瓦伦说:“我们必须重塑渴望自由的人民。既然要破除陈腐偏见,改变古老习俗,矫正堕落情感,克制非分需求,根除积习恶行,就必须采取强力行动,施以猛烈推动……公民们,莱库古在斯巴达推行的严苛律法,成为共和国坚不可摧的基石;而梭伦的软弱轻信,却使雅典重陷奴役之境。这一对比蕴含着治国理政的全部真谛。”

勒佩勒捷。“考虑到人类堕落到如此地步,我深信必须进行彻底革新,如果可以这么说的话,需要创造一个新民族。”

由此可见,人不过是低劣的材料。他们无权追求善;——因为他们根本没有这个能力,——按照圣茹斯特的说法,这是立法者的职责。人只能成为立法者所规定的模样。

根据罗伯斯庇尔的说法,他直接照搬了卢梭的观点,立法者的首要任务是确定国家建立的宗旨。然后政府只需将所有物质和精神力量导向这一目标。在这个过程中,人民本身本始终处于被动状态,而俾约-瓦伦告诉我们:人民所有的习惯、情感、需求、甚至是偏见都必须在立法者的许可范围内。他甚至断言,立法者坚定不移的严苛品德就是共和国的根基。

我们已经看到,在弊病严重到普通官员无法补救的情况下,马布利建议通过独裁来促进美德繁荣。他说:"诉诸一个任期短暂但权力巨大的非常机构。公民的心智需要当头棒喝。"这种学说并未失传。让我们听听罗伯斯庇尔怎么说:

“共和政府的根基在于美德,而在其建立过程中,恐怖是必要手段。我们要以道德取代自私,以正直取代虚荣,以原则取代习俗,以责任取代礼节,以理性统治取代时尚暴政,以蔑视恶行取代蔑视不幸,以自尊取代傲慢,以灵魂的伟大取代浮华,以对荣誉的热爱取代对金钱的贪恋,以善良民众取代上流圈子,以功绩取代阴谋,以真才实学取代巧言令色,以真理取代炫耀,以幸福的魅力取代物欲的烦扰,以人的伟大取代权贵的渺小,以一个宽宏、强大、幸福的民族,取代一个讨喜、浅薄、可悲的民族。也就是说,以共和国的一切美德与奇迹,取代君主制的一切恶习与荒谬。”

看看吧,罗伯斯庇尔将自己置于全人类之上何等的高度!请注意他发言时的情境。他不仅限于表达对人类心灵重大革新的期许,甚至不期待这种革新会从常规政府中产生。不,他意图亲自通过恐怖手段来实现这种变革。这段充满幼稚而刻意堆砌对立修辞的演说节选,其目的是要阐述指导革命政府的道德原则。请注意,当罗伯斯庇尔要求独裁权力时,他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抵御外敌和打击国内派系,更是为了在宪法实施之前,通过恐怖手段强制推行他个人的道德准则。他的野心竟是要用恐怖手段从国家根除:自私、虚荣、习俗、礼节、时尚、傲慢、金钱崇拜、上流社交、阴谋诡计、巧言令色、纵欲享乐与贫困苦难。只有待他——罗伯斯庇尔——完成这些被他恰如其分地称之为"奇迹"的壮举之后,才允许法律恢复统治。——呵!你们这些自视甚高的可怜虫,把人类看得如此渺小,妄想改造一切,不如先改造你们自己吧,这项任务就够你们受的了。

不过,一般来说,那些改革家、立法者、政论家先生们,倒也没有要求对人类实行赤裸裸的专制统治。噢不!他们远比那要斯文、仁慈得多,怎会干出这种事呢?他们所要求的,无非是法律的专制、绝对和全能罢了。只不过嘛,这些法律必须由他们来制定。

为了说明这种奇特的思想倾向在法国有多么普遍,就像我本应抄录马布利、雷纳尔、卢梭、费奈隆的全部著作,以及波舒哀和孟德斯鸠的大量节选一样,我还需要完整呈现国民公会的全部会议记录。但我不会这样做,还是请读者诸君自行查阅吧。

我们不难想象这种理念定会让拿破仑会心一笑。他热切地拥抱了这种理念,并大力付诸实践。自视为化学家的他,将整个欧洲视作实验材料。然而很快,这些材料就展现出强大的反应能力。当拿破仑在圣赫勒拿岛大梦初醒时,他似乎终于承认各民族自有其主动性,对自由的敌意也有所缓和。但这并不妨碍他在遗嘱中给儿子留下这样的训诫:“治理国家,就是传播道德、教育和福祉。”

现在是否还有有必要,通过枯燥乏味的引用,来展示莫雷利、巴贝夫、欧文、圣西门和傅立叶的思想渊源?我将仅限于向读者呈现路易·勃朗的著作《劳动组织》中的几个片段。

“在我们的方案中,社会得到了权力的推动”(第126页)。

权力对社会的推动,具体内容是什么呢?在于强制推行 L. 布朗先生的方案。

另一方面,社会就是人类本身

因此,归根结底,人类受到路易·勃朗先生的推动。

有人会说,这是他的自由。毫无疑问,人类当然有自由听从任何人的建议。但是,路易·勃朗先生可不是这么看的。他要求将自己的方案转化为法律,从而通过权力强制推行。

“在我们的方案中,国家只不过是为劳动制定一部法律【恕我直言,这有点轻描淡写了】,根据这部法律,工业运动能够且应当完全自由地发展。国家所做的只是将自由置于一个斜坡上【可远不止如此】,一旦自由被置于其上,就会凭借事物的自然力量和既定机制的自然运行而顺势下滑。”

——这个斜坡究竟是什么? ——就是路易·布朗先生所指示的那个。 ——它不会通向深渊吗? ——不,它通向幸福。 ——那社会为何不自行走到上面去呢? ——因为社会不知道自己想要什么,需要外力推动。 ——谁来推动社会呢? ——权力。 ——那谁来推动权力呢? ——当然是这套机制的发明者,路易·布朗先生啦!

我们从未走出这个恶性循环:一边是被动的人类,另一边是通过法律干预来驱使他们的伟人。

一旦走上这个斜坡,社会至少还能享受到某种自由吗?——当然可以。——那么,自由又是什么呢?

"让我们一劳永逸地说清楚:自由不仅在于被赋予的权利,更在于在正义统治和法律保障下,给予人类得以行使和发展自身禀赋的力量。"

"这绝非无谓的区别:其意义深远,后果重大。因为一旦我们承认人类要实现真正的自由,就必须拥有行使和发展自身禀赋的力量,那么由此可以得出:社会有责任为每个成员提供适当的教育——没有教育,人类思想就无从施展;还要提供生产资料——没有生产资料,人类活动就无从开展。那么,除了通过国家干预,社会还能通过什么途径为每个成员提供适当的教育和必要的生产资料呢?"

因此,自由就是这种力量。 ——这种力量体现在哪里呢? ——在于掌握知识和生产资料。 ——谁来提供知识和生产资料呢? ——社会,这是它应尽的义务。 ——通过谁的介入,社会才能向缺乏生产资料的人提供这些呢? ——通过国家的介入。 ——国家将从谁那里获取这些资源呢?

接下来就留给读者自己来回答了,看看这一切会导向何处。

我们这个时代最奇特的现象,恐怕会让后辈们惊掉下巴,那就是:一种建立在三重假设之上的学说——人类彻底的惰性,法律的全能,以及立法者的绝对正确——竟被自诩纯粹民主派的政党奉为神圣信条。

确实,它也自称是社会派。

作为民主派,它对人类怀有无限的信心。

作为社会派,它却将人类置于烂泥之下。

说到政治权利,说到从人民中选出立法者,哦!在民主派看来,人民天生就拥有智慧;他们具备令人赞叹的辨别力;他们的意愿总是正直的,公意永远不会出错。选举权范围再广泛也不为过。没有人需要向社会提供任何保证。人民总是被假定既有意愿也有能力做出正确选择。人民会犯错吗?我们不是生活在启蒙时代吗?怎么!难道人民要永远处于被监护状态吗?难道他们不是通过无数努力和牺牲才赢得自己的权利吗?难道他们还没有充分证明自己的智慧和判断力吗?难道他们还没有成熟吗?难道他们还不能为自己做决定吗?难道他们不了解自己的利益吗?有哪个人或哪个阶层敢宣称要代替人民做决定、替他们行动吗?不,不,人民渴望自由,他们也必将获得自由。人民要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他们也必将做到。

可是一旦立法者通过选举从公民大会中脱颖而出,哎!话语立刻变了。人民重新陷入被动、惰性、虚无的状态,而立法者则掌握了全能之权。发明创造归他,方向指引归他,动力推动归他,组织安排归他。人类只需听任摆布——专制的钟声已然敲响。且看,这是必然的:因为这个人民,刚刚还那么开明、那么高尚、那么完美,一转眼就成了毫无自主倾向的存在;即便有倾向,那也只会导向堕落。你还敢让他们享有一点自由?你难道不知道吗?按照孔西代朗先生的说法,自由必然导致垄断!你难道不知道,自由意味着竞争?而竞争,根据路易·勃朗先生的理论,对人民来说是灭绝的制度,对资产阶级来说是破产的根源!正因如此,越是自由的民族就越是走向灭绝与破产,瑞士、荷兰、英国和美国就是明证。你们难道没听到路易·勃朗反复强调:竞争必然催生垄断,同理低价必然导致价格飞涨?没听到竞争会枯竭消费的源泉,同时驱使生产陷入吞噬性疯狂?没听到竞争迫使生产无限扩张而消费持续萎缩,结果是自由的人民沦为“只生产不消费”的机器?没听到竞争既是压迫也是癫狂,所以非得由路易·勃朗先生出马干预整治一番?

话说回来,人们究竟还能拥有什么样自由呢?是良心自由吗?可一旦允许,人们准会借此机会争相背弃信仰。是教育自由吗?家长们定会急不可耐地聘请教师,向子女灌输错误和堕落的思想。再说了,按照梯也尔先生的高见,如果教育听任国民的自由,国民性将荡然无存,我们的孩子恐怕会陷入土耳其人或印度人的思想泥淖。哪像如今,多亏了大学实行的法定专制,我们的孩子才有幸沐浴在古罗马先贤的智慧光辉里。是工作自由吗?那不就恶性竞争嘛,只会造成产品滞销,民众遭殃,资产破灭。是贸易自由吗?可保护主义者早已连篇累牍地论证过,自由交易会让人倾家荡产,想要致富就必须进行不自由的交易。是结社自由吗?可按社会主义的理论,自由和结社是相互排斥的,我们费尽心机剥夺人们的自由,不正是为了强迫他们结社么!

所以你看,这些民主-社会派根本无法心安理得地留给民众任何自由。因为根据人类自身的天性,如果不由这些先生们出面加以管束,民众便会方方面面滑向各种堕落与败坏。

耐人寻味的是,既然如此,他们为何还要如此极力地争取普选权呢?这究竟是基于什么理由?

这些规划者的主张又引出了另一个问题,这个问题我经常向他们提出,但据我所知,他们从未回应过。既然人类的自然倾向如此败坏,以至于必须剥夺其自由,那规划者们的倾向又怎会是良善的呢?立法者及其代理人难道不也属于人类吗?他们难道认为自己是用与众不同的泥土塑造而成的吗?他们声称,如果放任社会自行发展,由于其堕落的本性,必将走向深渊。他们宣称要阻止社会滑向深渊,并引导其走向更好的方向。如此说来,他们必定是从上天那里获得了超尘拨俗的智慧与美德;那就请他们出示这方面的凭证吧。他们想当牧羊人,却要我们做羊群。这种安排预设了他们天生就高人一等,我们完全有权要求他们先证明这一点。

请注意,我并不反对他们构想、传播、推广或在自己身上实验各种社会方案,只要他们自己承担费用和风险。我真正反对的是,他们利用法律,以国家强制和税收手段,将这些社会方案强加于我们身上。

我并不要求卡贝主义者、傅立叶主义者、蒲鲁东主义者、公立教育倡导者、贸易保护主义者放弃各自的具体理念;我只希望他们摒弃一个共同的执念,即强迫我们屈从于他们的社团和系列,他们的社会工场,他们的无息银行,他们的古希腊罗马式道德观和他们的贸易限制。我所要求的,无非是尊重我们对其社会方案的自主评判权,以及在我们发现这些社会方案损害我们的利益或违背我们的良知时,有权拒绝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其中。

因为主张通过权力和税收进行干预,不仅具有压迫性和掠夺性,还隐含着一个荒谬的预设前提:规划者是不会犯错的,而人类是无能的。

如果人类真的无能为自己做出判断,那所谓的普选权又有什么意义呢?

这种思想上的矛盾,不幸地在现实中反复上演。尽管法国人民在争取权利(或更准确地说,争取政治保障)方面,走在了所有其他民族前面,但他们却仍然是受统治最严密、被支配最多、受管制最严、课税最重、束缚最深、剥削最甚的民族。

在所有国家中,这里也是最容易爆发革命的地方,而这正是其必然的结果。

一旦我们接受这样一种观念——这种观念被我国所有的政论家所接受,并被路易·勃朗先生如此强烈地表达出来,即:“社会是由权力推动的”;一旦人们认为自己虽有感知能力却消极被动,无法通过自身的判断力和活力实现任何道德或福祉,只能指望从法律那里获得一切;简而言之,当人们承认自己与国家的关系就像羊群与牧羊人一样时,显然权力的责任就变得无比巨大。一切福祉与苦难、美德与恶习、平等与不平等、富裕与贫困,都源自权力。它承担一切,包办一切,因此也应对一切负责。如果我们幸福,它理所当然要求我们的感激;但如果我们不幸,我们就只能归咎于它了。权力不是原则上支配着我们的人身和财产吗?法律难道不是万能的吗?当权力建立教育垄断时,它就承诺要满足失去自由选择权的家长们的期望;如果这些期望落空,该怪谁呢?当权力管制工业时,它就承诺要让工业繁荣,否则剥夺其自由就是荒谬的;如果工业陷入困境,该怪谁呢?当权力通过关税来干预贸易平衡时,它就承诺要让贸易兴盛;如果贸易不仅没有兴盛反而衰退,该怪谁呢?当权力以牺牲自由经营来保护航运业时,它就承诺要让航运业盈利;如果航运业亏损累累,该怪谁呢?

因此,国家中的每一份痛苦,无一不是政府主动将责任揽到自己身上的。那么,每一次苦难都成为革命的导火索,又有什么可惊讶的呢?

那么,他们提出的补救办法是什么呢?就是无限地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也就是无限地扩大政府的责任范围。

但是,如果政府承担起提高工资的责任,而又做不到这一点;如果政府承担起救助所有不幸者的责任,而又做不到这一点;如果政府承担起为所有劳动者提供养老金的责任,而又做不到这一点;如果政府承担起为所有工人提供生产资料的责任,而又做不到这一点;如果政府承担起为所有急需贷款者提供无息信贷的责任,而又做不到这一点;如果,正如我们遗憾地看到拉马丁先生笔下流露的那样,"国家自命要启迪、发展、壮大、强化、升华并圣化人民的灵魂",而它却失败了;难道人们没有看到,在每一次令人扼腕的失望背后(唉!这种失望几乎注定会发生),都潜伏着一场同样不可避免的革命吗?

现在,让我们回到本文的核心议题。在紧随经济学研究之后,进入政治学领域之前[7],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自然浮现在我们面前。这个问题就是:

什么是法律?法律应当是什么?法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法律的界限在哪里?由此,立法者的权限究竟止于何处?

我毫不犹豫地回答:法律,就是为对抗不公而组织起来的共同强制力——简而言之,法律即正义。

立法者对我们的人身和财产并无绝对权力,因为这些权利先于法律和立法者而存在,而立法者的职责仅仅是为其提供保障。

法律的使命绝非是统辖我们的良知、思想、意志、教育、情感、劳动、交易、馈赠或享乐。

其使命是防止在任何这些领域中,一方的权利侵犯另一方的权利。

法律,因其必然以强制力作为制裁手段,其正当适用范围只能限于强制力本身的正当领域,即:正义。

既然每个个体只有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才有权诉诸强制力,而集体强制力只不过是个体强制力的集合,因此集体强制力就不可能被合理地用于其他目的。

法律,因此仅仅是对个人正当防卫这一固有权利的组织化。

法律,就是正义。

任何认为法律可以压迫人身和掠夺财产的说法——哪怕是出于慈善的目的——都是极其错误的,法律的使命恰恰是保护人身和财产。

请不要说,法律即使不进行压迫和掠夺,也能实现慈善目的;这种说法是自相矛盾的。法律不可能不对我们的人身或财产产生影响;如果法律不是在保护人身和财产,那么仅仅因为它的行动,仅仅因为它的存在,就已经构成了侵犯。

法律,就是正义。

这再清楚、简单、明确不过了,任何理智都能理解,任何眼光都能辨识。因为正义是一个既定的、永恒不变的、不可篡改的量,它既不容有多,也不容有少。

一旦超出正义的范畴,试图用法律去推行宗教、慈善、平等、博爱、工业、文学、艺术,你们立刻便会坠入无尽的、不确定的、未知的世界,陷入强制性的乌托邦之中,或更糟的是陷入无数相互争夺法律控制权并强加于人的乌托邦混战之中;因为慈善与博爱不像正义那样具有明确边界。你们将在何处止步?法律又将在何处划定界限?有人如圣克里克先生,只将博爱施予某些工业阶层,要求法律牺牲消费者权益来偏袒生产者。有人如孔西代朗先生,会为劳动者代言,要求法律保障最低生存需求——衣物、住所、食物以及维持生活的一切必需品。还有人如路易·勃朗先生,将理所当然地指出这不过是一种粗浅的博爱,法律必须为所有人提供生产资料与教育。更有人认为,这样的安排仍然存在不平等,要求法律将奢华、文学、艺术……推广至最偏远的村落。如此一来,你们终将走向共产主义,或者更确切地说,立法终将成为——事实上已然成为——所有幻想与贪婪角逐的战场。

法律,就是正义。

在正义的范畴内,我们可以设想一种简单而稳固的政府形式。我敢断言,没有人能说出,在这种公共权力仅限于遏制不公的制度下,谁还会萌生革命、暴动甚至轻微骚乱的念头。在这样的体制下,社会将更为富足,财富将分配得更为公平;至于那些与人性密不可分的苦难,没有人会归咎于政府,因为这些苦难与政府无关,就如同政府与寒暑更迭没有任何关系一样。何曾见过民众向最高法院发起暴动或是冲进治安法官的法庭,要求最低工资、无息贷款、生产资料、关税优惠或是社会工场?民众深知这些诉求超出法官职权范围,同样也会明白,这些诉求也超出法律的权限。

但是,如果基于博爱原则来制定法律,宣称一切幸福与苦难皆出自法律之手,法律必须对所有的个体痛苦和社会不平等负有责任,那么你们便打开了一扇门,通往无尽的怨怼、仇恨、动荡和革命。

法律,就是正义。

如果法律不是如此,那才真是咄咄怪事!难道正义不就是权利吗?难道权利不是平等的吗?那么,凭什么要我去屈从米默雷尔、德·梅伦、梯也尔、路易·布朗等人的社会构想,而不是让这些先生们服从我的构想?莫非有人认为我天生缺乏想象力,编不出自己的乌托邦吗?难道法律的角色就是要在无数空想中任意挑一个出来,再动用公共权力为其保驾护航?

法律,就是正义。

请不要再重复这种陈词滥调,认为以这种定义构建的法律是无神论的、个人主义的、冷酷无情的,认为法律会按照自身形象把人性塑造成如此模样。这种推论是荒谬透顶的,完全符合那种将人性视为法律塑造结果的政府万能论。

什么!难道我们自由了,就必然意味着我们将停止行动吗?难道法律不再强制驱动我们,我们就会失去动力吗?难道法律仅保障我们自由运用自身能力,我们的能力就会陷入停滞吗?难道法律不再强加宗教形式、结社模式、教育方法、劳动程序、交贸易方向或慈善计划,我们就会急不可待地投身于无神论、孤立、愚昧、贫困和自私之中吗?难道我们就此无法再认识上帝的威能与仁慈,无法彼此联合互助,无法关爱救济苦难的弟兄,无法探究自然奥秘,无法追求自我完善了吗?

法律,就是正义。

正是在正义的法律之下,在法治秩序之下,在自由、安全、稳定与责任的影响下,每个人才能实现其全部价值,获得作为人的完整尊严;人类也才能有序而从容地——虽然缓慢但坚定不移地——完成那本质固有的进步。

在我看来,理论是站在我这边的;因为无论我将任何问题提交给理性进行推敲,无论是宗教、哲学、政治还是经济问题;无论是关于福祉、道德、平等、权利、正义、进步、责任、团结、财产、劳动、交换、资本、工资、税收、人口、信贷还是政府问题;无论我在科学视野的哪个角落开始我的研究,最终都不可避免地得出同一个结论:社会问题的解决之道在于自由。

难道经验不也站在我这一边吗?放眼世界。哪些民族最幸福、最道德、最安宁?是那些法律对私人活动干预最少的民族;政府存在感最弱的民族;个人能动性最充沛而公众意见影响力最大的民族;行政机构最精简的民族;税负最轻且最公平的民族;政府责任最小且民众怨愤最少的民族;个体和各阶层责任感最强的民族——因而即便道德风尚未尽完善,也必然持续自我修正;交易、契约、结社受阻最少的民族;劳动力、资本、人口受人为干预最少的民族;人类本性最得舒展的民族;上帝意志最能超越人为设计的民族;简言之,就是最接近这种解决之道的民族:在权利界限内,一切都依靠人类的自由以及可臻完善的自发性;除普世正义外,法律与强制力皆无所施。

不得不说:这个世界上有太多的伟人了;有太多的立法者、规划者、社会工程师、人类导师、国家之父等等。太多人将自己凌驾于人类之上以施行统治,太多人将插手管束人类作为职业。

有人会说我:“既然你站出来说话了,你不也正是个爱管事的吗?”没错。但大家应该承认,我是出于一个与他们截然不同的意图和视角,如果说我参与改革者的行列,那唯一目的就是为了让他们放手。

我对人类社会的关注,并不像沃康松对对待他的机器那样,而是像一位生理学家对待人体组织一样:为了研究和欣赏它。

我看待人类社会的方式,就像是一位充满好奇心的旅行者探索未知世界那样。

他来到一个蛮荒部落。恰逢一个婴儿降生,一群占卜师、巫师和江湖术士围着孩子,手持圆环、钩子和绳索。一人说:"若我不拉长他的鼻孔,这孩子将永远闻不到烟斗的芬芳。"另一人说:"若我不把他的耳朵拽到肩膀,他将听不到任何声音。"第三人说:"若我不给他的眼睛一个斜向的角度,他将看不见阳光。"第四人说:"若我不弄弯他的双腿,他将永远无法站立。"第五人说:"若我不挤压他的大脑,他将不会思考。"住手,"旅者说道,"上帝的造物本是妥当的。不要自以为比祂知道得更多。既然祂已赋予这纤弱的生命诸般器官,就让这些器官通过锻炼、摸索、经验和自由来自然成长、强健吧。"

上帝早已在人类身上赋予了实现其命运所需的一切。正如存在天意安排的人类生理学,也存在着天意安排的社会生理学。社会器官的构成同样是为了在自由的空气中和谐发展。因此,让那些经验主义者和规划者滚开吧!让他们那些环扣、锁链、钩子和钳子都见鬼去!让他们那些人为手段都见鬼去!让他们那些社会工场、法郎吉、政府主义、中央集权、关税壁垒、国立大学、国教制度、免息银行或垄断银行、各种压制措施、限制手段、通过税收实现的道德教化或平均化统统见鬼去!既然人们徒劳地将如此多的制度强加于社会机体,那就让我们回到本该开始的起点——让我们摒弃这些制度,最终让自由接受考验——这自由,乃是对上帝及其造物的信仰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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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者于1850年6月在米格龙(Mugron)探望家人期间,用了几天时间写成了这本小册子。(法文版编者注)

[2] 参见《掠夺与法律》这本小册子的最后两页。(法文版编者注)

[3] 制造业、农业和商业总委员会。(1850年5月6日会议记录)

[4] 如果在法国,保护政策只惠及某一阶层,比如钢铁厂主,那么其掠夺本质将昭然若揭,以至于无法维系。因此,我们看到所有受保护的行业都结成联盟,形成共同阵线,甚至不断吸纳新成员,从而造成一种覆盖全体国民劳动的假象。这些行业本能地意识到,掠夺行径可以通过普遍化得以隐藏。

[5] 在《文凭制度与社会主义》这本小册子(在我们编辑的版本中排序第五)中,作者通过引用一系列类似的言论,进一步说明了同一种错误思想的渊源。(法文版编者注)

[6] 要想让一个民族幸福,其组成个体必须具备远见、审慎以及以及那种源于安全感的互信。

然而,这些品质唯有通过经验方能获得——当人们因缺乏远见而遭受痛苦时,才会变得有远见;当鲁莽行为屡遭惩罚时,才会学会审慎。

由此可知,自由在初始阶段必然伴随着人们轻率行使自由而产生种种弊病。

看到这种景象,便有人站出来要求禁止自由。他们说:"让国家来替所有人承担起远见和审慎的角色吧!"

对此,我要提出两个根本追问:

第一,这真的可能吗?一个缺乏经验的民族,能够产生一个经验丰富的政府吗? 第二,这种做法难道不是将经验扼杀在萌芽状态吗?

如果由权力支配个人行为,个人又如何能从自身行为的后果中学习呢?难道要让人永远处于被监护状态吗?

国家既然规定了一切,便须为一切后果负责。

这终将成为革命的温床,且这种革命永无出路——因为当一个民族被禁止通过实践积累经验时,其进步之路也就被彻底封死了。

(摘自作者手稿)

[7] 政治经济学先于政治学;前者揭示了人类的利益是自然和谐的还是天然对立的;这是后者在确定政府的职能范围之前应该了解的。

① 同化(Assimilation):指人类通过劳动等方式,将外部资源吸收、转化,使其服务于自身生命需求的过程;占有(Appropriation):指通过施加劳动将自然资源(无主物)转化为私有财产的过程。——译者注

① 相比于 Personne(人身/个人),Personnalité (人格/个性)更侧重于内在意义,指的是具有自由意志和理性能力的“存在”。